一、依申請補助項目,按附表注意事項說明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於113年4月15日前申請(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二、補助期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放寬資格條件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仍在修讀閩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審核公告通過補助之學校,請於補助期程內完成相關經費核銷。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洽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資源中心助理蘇先生,電話:(06)2133111,分機 5783;信箱:supeishih@gm2.nutn.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