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高級中等學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111學年度及112學年仍在修讀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有意願於修畢後配合學校排課需求擔任本土語授課教師。
二、補助經費:符合前開條件教師經學校同意,學校因應教師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節課)致增加之費用,每位教師補助新台幣(以下同)4萬元,每校最高核定20萬元。
三、補助期程: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放寬資格條件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仍在修讀閩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審核公告通過補助之學校,請於補助期程內完成相關經費核銷。)
四、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之教師以申請一次經費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