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原住民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作業要點辦理。
二、 旨揭獎勵作業要點重點說明如下:
(一) 補助對象:設籍臺中市四個月以上,並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二) 獎勵金核發標準:
1、 中級:新臺幣一千元。
2、 中高級:新臺幣五千元。
3、 高級:新臺幣一萬元。
4、 優級:新臺幣一萬三千元。同一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 申請期限:申請人應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112年度)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會提出申請。
(四) 申請文件:申請書、申請日前四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領據及(本年度核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