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5381號函釋如下:
- 查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40分為及格,二年級以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60分為及格。」
- 復查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學生以特殊身分報考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報名時繳驗該項證明文件,審驗合格後,以該身分為優待依據。
- 承上,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是否符合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請以學生「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即學生身分別)認定之,並自113學年度起適用。亦即,如學生於報名升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各入學管道時,已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以特殊身分報名並繳交規定之特殊身分證明文件,則其依其入學管道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後,不論該生是否因受升學優待而錄取,其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依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以保障是類學生之就學權益。
- 另有關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之身分「報名」各入學管道而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報名各入學管道時之身分別,並不因轉學而變更,爰其「轉學後」之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仍適用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