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月6日中市教資字第1100000431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重申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使用原則:
1、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2、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 介接。
3、 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有關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的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376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