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二、目的:提昇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及成就,充實生活多元知能。
三、活動期間:
1.高二:114/08/04(一)~114/08/15(五),共計二週。
2.高三:114/08/04(一)~114/08/22(五),共計三週。
學生自由參加。無論是否參加,均應繳回參加同意書。
四、活動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
五、收費標準:
1.依據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之規定,收取每位學生每節課之費用介於新臺幣十五元至二十五元之間,確定之收費金額依照本校學生代收代辦會議決議為準。
2.普通班(01~21班):每人應繳金額 = 550 ÷ 0.82 × 實際上課節數 ÷ 36 人。
3.特殊班(22~25班):每人應繳金額 = 550 ÷ 0.82 × 實際上課節數 ÷ 30 人。
4.若每人應繳金額高於(25元/節×實際上課節數)時,則以25元/節×實際上課節數為準。
六、退費標準:
學生參加課後活動,因故無法參加其課程者,依據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實施要點之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全數退還。
(二)開課後未逾課程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課程三分之一,未逾課程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課程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七、請於114年6月11日(三)17:00前,以班為單位,收齊繳回教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