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司法對於性侵事件最新見解,如:積極同意權,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CEDAW),打破性別刻板迷思,被害人說不就是不,沒有模糊空間,要求性行為的一方,需要主動確認對方是在清醒之下同意,如有猶豫、不確定,就是代表不同意,需要明確,破除加害人合理化行為的迷思,反對亦是在性行為過程中每個階段皆可行,亦即積極同意權是存在性行為每個過程是須要負責任。
二、關於刑法第227條指兩小無猜或無違反被害人意願,最高法院見解為性侵害之構成與被害人年齡、體型、關係、環境及社會歷練等有關,如年齡過小是沒有同意權。加害人營造 2人獨處,使被害人處於無力或無助環境雖被害人行為外觀無抵抗或無違反,最高法院認為不適用刑法 227 條,本質上仍是違反意願。
三、權勢性交不單只是從業務、教育、監督等形式上關係去判定,如實質上符合,亦是權勢性交。最高法院較先進見解認為,師生關係權勢性交,不限於畢業與否,即使畢業,但被害人仍受加害人關心輔導,仍構成權勢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