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化工系第21屆系友基金優秀高中生獎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宗旨:
中原大學化工系第21屆系友為鼓勵資優高中畢業生就讀本系,特設本獎助學金。
第二條 名額及金額:
本獎助學金以入學年為單位,每年總名額至多5名,只要繼續滿足規定,4年(分8學期)依申請資格總共可領取新台幣壹~貳百萬元不等之獎助學金。本辦法特別提供與本校結盟之桃園地區學校保障名額,然保障名額不可超過總名額之半數。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 設籍中華民國之國民
(二) 依繁星或個人申請時提出之資料,學測總級分
甲、 最少70級分; 4年領取新台幣貳百萬元
乙、 最少68級分; 4年領取新台幣壹百伍拾萬元
丙、 最少66級分; 4年領取新台幣壹百萬元
第四條 比序條件:
按時程先錄取繁星申請者; 但先錄取與本校結盟之桃園地區學校之保障名額,再考慮其它地區; 名額有剩餘時,再錄取個人申請者。各階段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若超過5名,則以以下條件比序
甲、 學測總級分
乙、 獲得國際科學相關比賽獎項
丙、 獲得全台科學相關比賽獎項
丁、 英文學測級分
戊、 數學學測級分
己、 自然學測級分
庚、 英文在校成績百分比
辛、 數學在校成績百分比
壬、 自然在校成績百分比
癸、 擔任社團負責人或班級重要幹部
第五條 獎助學金金額:
(一) 不論是否已減免,頒發校定學雜費原始全額
(二) 學期間五個月每月頒發獎助金
甲、 資格甲者新台幣三萬元
乙、 資格乙者新台幣二萬元
丙、 資格丙者新台幣一萬元
(三) 學期末了前結算,再發獎助金以補滿獎助金總額
甲、 資格甲者每學期總額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乙、 資格乙者每學期總額新台幣十八萬七千五百元
丙、 資格丙者每學期總額新台幣十二萬五千元
支領上述獎助學金者,需遵守第六條明訂之規定及服務義務。
第六條 支領獎助學金者應遵守之規定及服務義務:
(一) 維持在本系就讀狀態,休學時獎助金暫停,復學後續領。
(二) 須到系擔任課程小老師之課業輔導工作,每週最多2小時。
(三) 每學期須維持課業班排前10%。
若無法滿足上述(二)(三)條件,獎助學金扣除一學期。
第七條 申請時間及手續:
依公告時間,以傳真方式傳送申請表向本系辦公室申請。除無法抗拒之原因外,正取生若日後無法前來就讀,本系拒絕同校次年之申請者。
第八條 審查方式:
由化工系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查。
第九條 附則: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核定通過後實施,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