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按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
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
下罰鍰。又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分局報備。
二、另按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
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
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故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具備以下3項
條件者,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分局辦理登記,即可
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舉辦活動的社團需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
(二)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三、建請將娛樂稅申請手續列入貴校活動申請流程及社團活動申請書,以利提醒及輔導學生團
體舉辦活動時應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受罰。
四、如有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請撥本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
電話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相關資訊及申請表格請上本局網站參閱
(網址:
http://www.tax.taichung.gov.tw)。
五、檢附娛樂稅法、臨時公演申請書、社團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解釋令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