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條件:凡設籍嘉義市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其子女無論就學本市或外縣市之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家境確係清寒且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而未享受其他公費或獎助金補助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獎助。
二、本(108)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日期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3月16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得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或同意由嘉義市政府本職權查證,惟未成年之申請學生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四、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五、本案相關資訊業已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網址:http://www.tc.edu.tw-顯示全部連結-學生就學補助網(編號:16917),以利家長及學生申請。
請符合資格學生於本(109)年3月16日(星期一)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