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業進步獎實施辦法 108.03.27 修訂通過
一、實施目的:為鼓勵學生自求進步,增進學生學習動力,提升班級讀書風氣,進而蔚為榮譽校風。
二、實施對象:
(一)第一學期:高一至高三學生。
(二)第二學期:高一及高二學生。
三、經費來源:環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校之捐款。
四、定期考成績進步獎:每班1名
(一)每學期第二次定期考及第三次定期考比前次定期考成績 班級排名進步名次最多者,發給獎狀1只,且若進步名次達5名以上者,加發獎勵金500元。
(二)若學生在獎勵範圍內之某次考試,有共同科目之任何一科缺考,則該次考試該生成績不列入比較。
五、學期成績進步獎:每班1名
同一學年同一班級 第二學期之學期成績比第一學期之學期成績 班級排名進步名次最多者,發給獎狀1只,且若進步名次達5名以上者,加發獎勵金1,000元。
六、本實施辦法經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